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如果犯罪被抓,很多人都会想到取保候审,其实除了取保候审,还有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实践中,谁可以决定适用监视居住这一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了有什么义务等,这些问题是在适用监视居住时必须要了解的。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般监视居住是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解除监视居住后能否要求公安撤案,要看情况,如果公安侦查认为确无犯罪的,就可以要求撤案。那么,解除监视居住后能要求公安撤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监视居住适用于对符合逮捕条件,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暂时不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要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检察院、法院在宣布后要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要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监视居住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具有犯罪证据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一个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同时满足法定逮捕条件,又满足监视居住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1、逮捕条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监视居住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要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费用由监督机关承担,被监视居住人不承担费用。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是强制措施,符合逮捕条件,符合监视居住情形的就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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