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跟一般公司一样,出现一定的事由的话,合伙企业也会面临解散的局面。虽然一般公司与合伙企业都会有走不下去的时候,但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以及后续处理都有所不同。而且,要特别注意地是,合伙企业解散过后,合伙企业债权人就要担心接下来要找谁还钱的问题,而合伙人间就要考虑由谁负担解散后的债务等,因此从中产生的矛盾还是相当复杂的。
按规定,造成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包括如下: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同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是应当解散的事由。
合伙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所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还是可以要求返还出资的,就是按照如上顺序分配过后,可能最后无法得到全额返还了。
合伙企业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未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后,经合伙企业清算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要是事后追偿困难的,建议及时跟对方协商解决,要是协商解决不成的,没办法的也只好走法律途径,要碍于合伙人的面子建议还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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