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7-01-06 14:37:3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因为要遵守的是世界通用的规则,而这个规则显然是区别国内的交易规则的。因此,有些人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的纰漏,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金钱或船舶,因此出现较为棘手的纠纷。
根据进出口业务的主要流程,国际贸易欺诈具体可分为国际海运欺诈,这个主要就是伪造提单;利用非法提单;保险方面的欺诈。还有贸易合同主体欺诈,主要分为虚构合同主体欺诈;变更合同主体欺诈;有限责任欺诈。最后就是国际贸易结算欺诈,主要是伪造开立信用证;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审单吹毛求疵,拒付货款,擅自放单;电汇、信汇或D/P等结算方式的欺诈。
实际中,有下面几种情形的会被认定为信用证欺诈:
1、基础交易各方串通提交假单据,合谋欺诈银行;
2、受益人制造或利用假单证进行欺诈;
3、受益人未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基本没有价值。
写实际中,欺诈例外的豁免有三种情况:
1、信用证已经按规定议付完毕,受益人已经收到议付款;
2、开证行已经承兑汇票并转让,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对价;
3、欺诈是由信用证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受益人对此并不知情。
遭到国际贸易欺诈的,可以请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被欺诈方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宣布解除合同。
(3)要求欺诈者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其全部合同义务。
(4)要求欺诈者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被欺诈方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被欺诈者有权要求欺诈者返还取得的财产。
(2)被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赔偿因欺诈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按规定,在国际贸易欺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按如下:
1、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清楚地证明欺诈事实的存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仅凭原告的断言和猜测不能认定欺诈。
2、证据效力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要把信用证交易中议付手续的瑕疵与欺诈严格区分开来。
4、在程序性裁定中认定欺诈,不宜作为认定实体欺诈的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做的预防方案如下:
1、做买卖前,着力调查卖方的资信。否则,合同一订立,买方基本是领了死签。
2、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制船舶。
3、在采用CIF价格订立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达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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