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消费者在餐饮、娱乐、住宿、购物等公共场所消费,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比如走路滑倒、购商城被小偷偷手机等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遭受人身伤害的比例也在不断攀升。当人们在公共场所消费遇到侵害时,往往都自认倒霉,但是法律上是不是这样规定的呢,却少有人去关注,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次被自己忽略。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可以找相关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在与侵害方协商无果,可凭这些证据起诉对方,那样是有很大把握胜诉的。
有责任,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至于赔偿问题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建议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
跟超市负责人沟通,第一时间报警,如果超市方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要求超市经营者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可以要求追逐者和超市赔偿,因为追逐者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超市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以找商场经营人赔偿,即使对方立了小心地滑警示板也要担责,需要向受伤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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