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建筑工程停工,是任何一个建筑工程项目都可能遇到的,或是因为极端恶劣的天气,或是因为拖欠工程款,或是因为机器设备故障等等。建筑工程停工,不是小事,尤其对大型建筑工程而言,每停一天工都是巨额的损失。但如果在工程停工时,不注意履行停工手续,保留相关停工资料的,双方只能陷入争议泥潭之中,难以索偿。
事实上,不管是施工方,还是建设单位,在提出工程停工索赔时,都应当提出充分的证据资料,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索赔。若没有保留相关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又或合同对提供赔偿事宜没有约定的,不要轻易放弃追偿,建议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协助收集证据资料,依法通过法律通过追偿。
1、建筑合同有约定的,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请求,否则将可能失去索赔权利。
2、合同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应当自停工之日起提出索赔要求,逾期两年未提出的,法院将不再保护,即当事人向对方主张停工损失的,对方可以不再赔偿。
1、若暴雨水浸属于可排除,未达到不可抗力层次的,承包方应当排除障碍,继续施工,若擅自停工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2、若暴雨水浸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那么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赔偿事宜: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3、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赔偿事宜。
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几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工程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工程停工;
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
5、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
6、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
7、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
8、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工等。
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停工都会导致索赔问题的产生,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妥善处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时,可以收集先关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
2、材料费。
3、建筑机械费用,包括停工,调迁所产生的费用。
4、管理费,含场地管理费、人员管理费、公司管理费等等。
5、合理的利润损失,如利息等。
可以。
1、合同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从约定索偿。
2、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索偿。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双方协商不成的,承包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相关法条参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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