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随着企业管理的日益发展,年终奖、年底双薪甚至经济补偿金等均普遍出现,而拿到奖金或经济补偿金自然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是不少职工不知道奖金是否应缴税,不清楚经济补偿金是如何扣取税金的,故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个税计算是在对需要纳税的收入参照税率进行计算。而年终奖、经济补偿金、年底双薪等工资或薪金所得一般都需要纳税。但年终奖、年底双薪及经济补偿等工资薪金所得,所对应的扣税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计税方式各自进行扣税,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个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应纳个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应纳个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张三在2016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缴纳社保11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100-3500=5400元,参照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个税=5400x20%-555=525元。
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如下:
1、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税=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年终奖/12;
2、当月工薪所得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税=【年终奖-(当月工资-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年终奖-(当月工资-3500)/12;
如:2016年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24000元
年终奖:24000/12=2000元,其所对应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x10%-105=2295元。
经济补偿金不超过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超过的部分,则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式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计税收入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相当于一个月的税款,再乘以工作年限数,最终得到这笔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全部税款。如果实际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就按照12计算。
如张三6年工龄、一次性补偿15万元,10万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5万元-10万元)÷6=8333元,8333元-3500元=4833元,4833元×10%-105=468.3元,468.3元×6年=2809.8元,即张三应缴所得税金额2809.8元。
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故年底双薪应按以下方式计税:如某公司A雇员月工资为5500元,年底的时候公司多发5500元作为双薪。
那么当月正常工资应纳税额为:(5500-3500)×10%-105=95元
双薪应纳税额为:5500×10%=550元
那么该双薪月工资应纳总税额为:95+550=645元。
在一个月内,多次发放工资,合并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个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应纳个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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