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形式愈发多样、手段更加隐蔽,特别是以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也许有些人认为这些都离自己很远,其实近在咫尺,现在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手法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伪装、欺骗性更强;二是犯罪组织更为严密;三是投资者成分不断扩展;四是异地作案突出。为防止误入非法集资造成财产损失,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点,主要看其是否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等。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后,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会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需要注意地是,非法集资参与者在实务中一般也很难将全部集资款追回,因此投资需要谨慎,建议投资之前咨询专业人士。
不是,非法集资要求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的对象限制在了“朋友圈”的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非法集资罪。
按照规定,非法集资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构成: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的常见方式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需要注意地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向亲友借钱不会构成非法集资罪。
亲友属于特定人群,亲友间借钱不能认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不过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亲友等特定对象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此时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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