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7-09-08 16:31:53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订约过程中,因为一方爽约等未达成合同,或是签约时一方未尽诚实义务原则等,结果导致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为此遭受的损失即为缔约过失,对此有过错的即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因为缔约过失赔偿不同于违约损害赔偿,所以实践中具有过错的一方会拒绝赔偿,而遭受损失的一方要积极采取措施维权。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时,需要先确定对方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并且要确定实际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后赔偿。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或者无法确定损失和赔偿的,在必要时积极去法院起诉处理。
如果不被追认的合同当事人对此也有过错,那么便不能主张赔偿。
反之,即可以主张赔偿。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比如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最后又没法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导致损失。
因此,属于该种情况的即可以主张赔偿。
并不一定。
如果磋商时一方报价,并最后双方又没合作,但对方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提供的报价,并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失的,那么即要赔偿缔约损失。
并且,双方未达成合作,但给无过错方造成固有利益损失的,也要赔偿缔约损失。
反之,无过错方未遭受相应损失的,那么另一方即不承担损失赔偿。
可以。
可得利益损失即为信赖利益的间接损失,一般包括以下: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
(2)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要赔偿以下几项:
1、固有利益损失,即在缔约时未尽保护义务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2、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实践中的做法是可以主张。
有效的合同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以下要件即可主张: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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