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我们国家的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商品生产者必须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但是,虽然市场有很大的自由权,但是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秩序。所以,一般情况中,为了维护市场环境的稳定,对于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我国法律严令禁止。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市场相对较大,国家也有监管不到位的漏洞,要是公众在生活中遇到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的方法积极制止这种恶意竞争行为。
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国只有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才允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除此之外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对该行为有关价格主管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相当部分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所得的,可能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若是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都有可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按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不需要备案。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产品售价低于成本的,不用作进项税的转出。
不能,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反季衣服是允许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低价销售快到期的牛奶属于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是允许的行为,不属于低价倾销。
该回答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热门关注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