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当你经营的一间店铺被查封,对于你的生意肯定影响很大,此时你对于查封原因不明或者有疑惑,却不知道如何维权。这也将带来更大的损失,当事人遇到自身财产被查封时应及时了解情况,可以更好的及时维权。
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该财产。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取行政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那么,行政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查封的实施程序一般包括:
1、决定。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2、实施。实施包括告知、执行等;
3、执行结束。
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不可以查封。如果不是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应查封扣押,近亲属的生活必需品更不能查封扣押,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异议。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由此可知,如果你的财物被查封过程中被损坏,可以找行政机关负责。
相关法条参考:《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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