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原因多种多样,有人纯碎就是不愿意履行,有人是无能力履行,但不管是哪种原因,既然事前已经自愿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应该履行担保责任。
在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然后通过法院强制划扣款项或拍卖、变卖抵押物获得价款受偿。但如果存在法定事由的,担保人可以不履行担保责任,如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等等,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即可以拒绝履行担保。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即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反之,如果是连带担保,那么就不能拒绝履行担保。
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有: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参考:《担保法》第十七条
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产生的迟延利息,债务人要还。
1、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了主债务及利息以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保证人清偿之次日起的本金利息等等费用。
2、如果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怠于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迟延利息的,可以主张不还该部分利息,但法院不一定支持该主张。
相关法条参考:《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1、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应当先协商处理,争取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若担保人确实不愿意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借款本息。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
1、如果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或对担保方式未约定、约定不明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的,那么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人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约定担保期间或前述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那么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保证期间或前述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1、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
2、如果担保人依然拒绝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判决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国家强制力使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如果担保人存在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行文,将涉嫌犯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非常可能会坐牢。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的,质押合同自依法订立时成立,但未登记的质权未设立。说白了,在债务人不履行约定时,质权人最终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股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参考:《担保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三十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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