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我们看一些关于犯罪分子的新闻报道时,会常常听到判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话语。但许多人不知道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究竟是剥夺什么权利,很多人不清楚也不去了解,总以为政治权利离我们很远。
事实上,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特殊情形将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之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情形的,依然可以进行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如果在庭审中没有聘请律师,上诉期间最好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或者先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以确保上诉的受理率。
被判刑不一定会被剥夺政治权利。一般只有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才会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是否可以或不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有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判决,判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有必然关联性。
1、剥夺政治权利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或者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如果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此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参考:《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如果管制已经执行完毕,政治权利也相应恢复了,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参加村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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