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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还的房贷由谁还?

找法网原创 2017-10-09 18:00:18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时未还的房贷需要确定责任人。原则上,夫妻俩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应该遵守均等分割原则。那么,确定房贷的责任人时,即要确定离婚时未还的房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按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中产生的债务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后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2、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4、双方为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为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交费用所负的债务;

  9、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债务。

  因此,离婚时对双方的房贷,属于以上规定的共同债务的,那么就要由夫妻双方一起返还。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或者结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那么将由两人共同偿还。

  2、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由个人偿还房贷。

  不过,法院判决离婚时,确定房屋产权的即会根据以上确定最终责任人,不确定产权的,那么法院不会判决,并且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双方进行协商时还不能解决的,那么即要再去法院起诉处理。

  最后,其实离婚时,对未还的房贷,会根据房屋的产权人进行判断,所以确定为双方的产权的,那么将由双方一起还。因此,对于未确定产权的房贷,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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