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7-08-17 17:39:17
实践中,征地补偿款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所以这笔款其实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因此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就不确定这笔钱是否可以作为分割对象。而这笔钱是否可以分割,需要先明确哪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可以分割:
1、双方工作获得的工资、奖金;
2、共同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如果按照当前规定,其实并不能确定征地补偿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更不能直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
不过,实践中虽然将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是其收益人往往也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所以其实这笔钱是可以依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并且,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遵守以下的原则:
1、男女均等份分割;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于分割,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比如不能将父母的财产拿来分割;
5、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由此,征地补偿款虽然属于政府补偿,并且也划定了收益对象,但是只要确定配偶属于收益人之一,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即可以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引起其他纠纷,并且涉及的财产较多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及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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