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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怎样是有效的?

找法网原创 2017-07-04 16:46:18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了让自身承担相对较少的责任或者限制对方的责任,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想在合同中增添一些免责条款来实现目的,如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是常见免责条款。但并不是合同中想怎样约定免责条款都是可以的,一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免责条款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比如,只能提供指定商家的货物或者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比如,钱已离柜,概不负责。在一般情况下,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制责任条款更加的严格,但总的来说都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如果非意思真实的表示,是由一方强加到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就没有自由可言了。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后才可以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都不接受免责条款,是无法订立合同的。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免责条款要能保障合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损害,否则是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这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如果不能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加重甚至是剥夺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一般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对内容事先不知,有的即使是知道了也不明白是表达什么意思,因此提供者必须做说明。

  其次,订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于下列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最后,免责条款的效力在实践中视不同的情况进行确定,在签订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的时候应当多加注意,涉及利益较大的,建议让律师帮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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