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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赔偿数目不服要怎么做?

找法网原创 2017-06-09 17:31:28

  我们知道,法律上规定公民与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时,可以积极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在公民申请行政赔偿时,如果跟行政机关就赔偿数额等原因产生争议的,也属于行政争议,这个时候公民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按规定公民需按如下规定申请行政赔偿:

  1、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

  2、决定赔偿的,会制作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的,会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注意,这里做不做决定都有期限规定,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并且决定给还是不给,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赔偿请求人。

  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对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按照行政赔偿的程序规定,公民与行政机关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的,接下来公民可以积极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这里注意的是,我们知道行政争议中,行政诉讼纠纷由行政机关举证,不过在行政赔偿争议中有例外规定,即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且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所以,你现在就赔偿数额跟行政机关产生纠纷的,那么就要提供具体损害数额的相关证据,否则的话,赔偿义务机关那边不肯提供的,你还是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最后,在实践中,找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时,如果发现对方再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赔偿决定的,那么也属于违规,作为权益人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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