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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是不是都由行政机关举证?

找法网原创 2017-06-05 16:22:23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按照“谁起诉谁举证”原则,需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否则的话没法证明事实真相,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不过,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受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的影响,法律上要求是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而且不管谁作为诉讼原告。

  如果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仍负有举证责任,并且是需要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说被告的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会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不过,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举证并不是肯定的,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另外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中也需要原告承担举证的情形如下:

  1、行政诉讼中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注意,这里需要排除以下两种情形: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2、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提供损害证据

  注意,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在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中,有些证据不是掌握在被告手中,但是原告依靠自身能力仍无法收集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按规定以下证据材料可以找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得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最后,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得由原告一方提供证据的,其实申请人不仅包括原告,还包括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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