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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孩子需要办理公证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2-16 15:13:47

收养行为自古以来都有,不同时代下的收养行为因时代背景、当时期的法律规定而不同。比如说在收养立法之前形成的收养,或者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是否为非法收养呢?这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而且事实收养符合一定的条件是而已进行收养公证。

想要了解事实收养孩子是否需要办理收养公证,首先了解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

1、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收养关系,可以在公证处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从而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2、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以下简称原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4月1日新《收养法》施行这段期间: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

3、1999年4月1日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处不予公证。

收养当事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原收养法的规定。有时候出出现不能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但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情形。确定好自己能办理收养公证,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鉴于事实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和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一般人可能难以判断。为了收养关系合法化,建议收养当事人可以找个收养公证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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