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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与显明出资人签订关于持股的协议有效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2-21 16:55:45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选择显名出资人持股时,双方都会签订持股协议,确保自己能够间接持股。但是当隐名出资人与显名持股人发生纠纷时,显名持股人往往都会主张协议无效,其才享有公司的实际股权,理由是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上写得都是他的名字。其实,这在法律上是往往是行不通的。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的持股协议有效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人又称被形象地为隐名股东,而显名持股人则被称为显名股东。事实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两者之间关于投资、持股以及投资权益之归属等事项所作出的约定,签订的协议,实质就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协商确定协议内容。只要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情形,该协议当属有效,双方都应该严格依照该约定履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都可以以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为由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如要求配合变更股东名册,赔偿损失等。

  不过,要是隐名股东想踢掉显名股东,自己持股行使股东权利的,还需要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意见等因素而定,不是想进行变更就变更的。其实,因持股协议发生纠纷,又不可调和的,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有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意见,往往能制定最合适的处理方案,律师不是只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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