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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不作为造成“公司僵局”如何救济?

找法网原创 2016-12-13 18:14:46

  公司股东、高管之间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不同等原因,会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从而使公司出现经营苦难、效率低下等一系列负面问题,严重损害股东、公司的利益。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公司僵局出现的,最重要的就是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快进行处理。

  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

  在实践中,要是因为公司高管不作为导致公司僵局的,对公司、股东而言,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谈话协商。

  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应该在其位谋其政,优先考虑公司利益,要是出现经营理念不合等问题的,尽可能退一步,协商处理分歧,尽快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2、更换高管,追究不作为高管的法律责任。

  因公司高管不作为、经营理念分歧严重等问题,导致公司僵局,又不能协商解决的,股东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更换公司高管。要是公司高管,没有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甚至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当公司高管是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大股东的时候,在满足条件的其它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要求公司强制回购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股东要求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是处理公司僵局的最严厉措施,应谨慎使用。通常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当公司僵局出现时,尽早找相关的高管进行谈话协商处理,不能协商的,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全程提供帮助,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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