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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哪些情形会无效?

找法网原创 2017-03-09 10:51:45

建筑工程通常投资大,耗时长,影响因素多,因此建筑工程双方当事人都会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确保建筑工程能顺利完成。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自愿自主签订合同的,合同就有效,双方都需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但事实上建筑工程合同并不是双方自愿签订就有效,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恰恰是无效的。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书。倘若承包人无建筑工程资质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法律禁止,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类合同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筑工程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以外,必须依法依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如因恶意串通、内定招标人、泄露标底等违反招标中标程序,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合同无效。

4、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若承包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的,其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筑工程合同。

所谓“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即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具备三证,否则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但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合理期限内补办的,合同有效。

6、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已完成工程量检验合格的,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如双方协商赔偿不成的,可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到法院诉讼索偿。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时,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对建筑工程而言,往往得不偿失,损失的工期、信誉等都不是赔偿可以弥补的。所以在签合同务必慎重审核合同的效力问题,最妥当的就是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协助签合同,这样利于避免隐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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