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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少发抚恤金,怎样要求补发?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4:35:46

相关的行政机关如果出现少发或者不按时发放抚恤金,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时候如果作为抚恤金受领人或者其家属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来维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或者伤残了,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发给死者家属或伤残人员的费用。通常来说民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民政机关不发给抚恤金;

二是民政机关少发抚恤金或不按时发抚恤金。

行政机关以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对于的法律责任的:

1、违法机关的责任。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除了责令改正以外,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违法机关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所谓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是指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指挥责任的人员,如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人员。这里的处分指的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

有权获得抚恤金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如果遇到行政机关少发或者不按时发抚恤金,建议可以找个不发社会福利金专业的律师介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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