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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予许可又不说明理由合法吗?该怎样处理?

找法网原创 2017-02-04 14:12:39

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行政申请无非会得到两个结果:一个是受理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另一个则是不受理申请。那么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是需要出具相关的书名凭证说明理由,如果没有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作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来说,遇到行政机关不予许可又不说明理由的情况。需要对于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的程序有所了解。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逾期不答复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少数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从便民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既不作出决定,又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可以视为许可,但是要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当地书面的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说明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前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前行政诉讼维权,对于相关维权途径不熟悉的当事人可以找个不予许可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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