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30 18:47:20
立功,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能减刑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所以社会生活中,不管是犯罪分子本人,还是犯罪分子的亲友,往往都会想尽办法立功,意图获得减刑。但实际上,要通过立功减刑,是有法定条件的,必须依法通过立功认定,才能真正达到立功减刑的目的。
认定立功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规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由此可见,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原则上是不能认定为立功的。同时立功,又分为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两种,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有“立功表现”的认定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如阻止他人偷窃等;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条件
既然存在认定立功的条件,那自然就存在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2、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由此可见,立功必然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最终确有成效的行为,但最终能不能立功还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等办案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对认定结果不服的或无法自行确定是否存在立功情节的,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争取认定立功,以便能获得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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