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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阅卷要怎么进行?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6:20:55

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卷宗,是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的,尤其是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就必定要到法院进行阅卷了。那辩护律师是怎样到法院进行阅卷的呢?

1、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2、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同上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3、二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除了可以查阅一审阶段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所有证据材料,还可以查阅一审法院的正卷(包括一审庭审笔录和辩护词等)

4、死刑复核阶段的阅卷范围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同意被告人委托律师,也接受律师提交的新证据,但不让律师阅卷。

5、再审案件的阅卷范围

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阅卷范围与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相同。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则阅卷范围与二审程序相同。

如果再审法院没有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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