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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行为事后没有被追认,会产生什么后果?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5:16:24

社会生活中,委托张三办事,张三又私自委托李四办事的情形很普遍,既有人情关系的影响,又有契约精神不强的缘故。这种私自转委托他人办事的做法,其实很容易出问题的,如受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人不同意转委托怎么办等等。若未能协商妥善解决,可能双方最后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了。

受托人私自转委托不构成转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受托人要进行转委托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征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的转委托才能成立。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第三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由委托人承担,双方之间的才能成立转委托合同关系。

例如A委托B运输货物,B事先或事后征得A同意后,将运输货物的事情转委托给C办理,那么B转委托的行为成立,A与C之间成立货物运输的转委托合同关系。

若受托人未经同意擅自进行转委托的,事后又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转委托合同关系。因为只是受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宜指示第三人,第三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受托人承担的,与委托人无关。

例如上述例子,如B实际未征得A同意,擅自将运输货物事宜转委托C办理的,C受B指示办事,B对C的行为负责,A与C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关系,所以两者不存在转委托合同关系。

受托人私自转委托需担责

受托人私自进行转委托,是违约违规的行为,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转委托行为得不到委托追认的,那么转委托行为无效。

(1)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追偿;

(2)其他第三人等也因此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情况下,又协商不成的,最后肯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换句话讲,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最终可能要被告上法院。

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不得转委托,受托人转委托的行为是否有效?

尽管受托人私自转委托,又得不到委托人追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对很多委托人而言,往往得不偿失,所以不少委托人都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委托,然而约定归约定,依然会有不少受托人铤而走险私自转委托的。

这时受托人肯定已经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其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就应情况而定:

1、无效。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征得委托人同意,擅自进行转委托,属无效行为。受托人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赔偿委托人、第三人等的损失。

2、有效。尽管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委托,但如果代理人转委托的行为,在事后得到委托人追认的,应该认定转委托行为有效。

通常情况下,因转委托发生的纠纷,都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因金额大,损失、分歧严重等原因,无法协商处理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维护己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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