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人事厅(局):
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与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联系(010-64906170转303,64906324)。
附件:1.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2.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号编号规则
3. 证书补发申请表
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2006年12月19日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证 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人事部、交通部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1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人职字〔1997〕20号),结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管理工作在人事部的综合管理、指导下,由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条 评价中心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打印《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加盖印章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送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第四条 评价中心统一打印证书并加盖印章后,委托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发放,同时将获得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名单分别抄送省级人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建立证书发放管理制度,每年在收到证书2个月内将发放情况分别报评价中心和省级人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中心将当年证书发放情况报人事部。
第六条 证书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证书号码分为两类,一类是证书印制序号,补办、换发证书时原号作废;一类是证书管理号,是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持证人信息查询的编号,补办、换发证书时仍使用原证书管理号。证书管理号全国统一编制(编号规则见附件2)。
第八条 因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或更换的,按属地原则,由个人填写《证书补发申请表》(见附件3),并采取登报挂失等相应措施,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意见,报评价中心统一办理。
第九条 补办或换发职业水平证书的,按规定交纳证书成本费。
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作废的证书,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收回并送评价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并说明原因,报评价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评价中心在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上公布证书发放程序、发放情况,并提供证书有效性查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对以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证书的,报评价中心宣布证书作废,考生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明证书管理工作纪律,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page]附件1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学历 |
|
学制 |
|
学位 |
| |||
专业 |
|
毕业时间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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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技术职务 |
| |||||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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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 |||||
本人档案存放单位 |
|
本人联系电话 |
| |||||
考试类别 |
|
专 业 |
| |||||
级 别 |
|
取得资格名 称 |
| |||||
证书印制序 号 |
|
证 书
管理号 |
| |||||
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意见 |
该同志经全国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已具备 资格。
(盖 章)
年 月 日 [page] |
注:1、本表一式两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
2、资格取得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附件2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号编号规则
职业水平证书编号为10位数字,其格式如下:
* * * * * * * * * *
省编码 级别 专业 年份 省内编号
其中:
第1—2位是省级行政区代码,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第3位是职业水平证书级别代码,机动车检测维修士为1,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为2,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为3;
第4位是专业代码;
第5—6位是年度代码,为考试年份的最后两位;
第7至10位是序号代码,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该级别该专业合格者的顺序号;
例: 1121060012
说明:北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2006年第12位获得证书者的编号。
省市代码 |
省市名称 |
省市代码 |
省市名称 |
11 |
北京市 |
43 |
湖南省 |
12 |
天津市 |
44 |
广东省 |
13 |
河北省 |
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4 |
山西省 |
46 |
海南省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50 |
重庆市 |
21 |
辽宁省 |
51 |
四川省 |
22 |
吉林省 |
52 |
贵州省 |
23 |
黑龙江省 |
53 |
云南省 [page] |
31 |
上海市 |
54 |
西藏自治区 |
32 |
江苏省 |
61 |
陕西省 |
33 |
浙江省 |
62 |
甘肃省 |
34 |
安徽省 |
63 |
青海省 |
35 |
福建省 |
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6 |
江西省 |
65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
37 |
山东省 |
66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41 |
河南省 |
81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42 |
湖北省 |
82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附件3
证书补发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电 话 |
|||
证书级别 |
证书专业 |
|||
原证书印制序号 |
证书管理号 |
|||
新证书印制序号 |
[page]||||
申请补发证书原因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级考试管理机构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评价中心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