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暂行办法》将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圈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是为当时的社会现状所局限,也是符合当时的实际的。
但自改革开放37年来,国家的经济政策已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和调整,国家的企业体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营企业已占企业数量的绝大部分,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国家贡献了大量的税收。越来越多的在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想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他们所在的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不能享受这一退休待遇,这显然有失公平。
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立即启动对该办法的修改,统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标准,让在不同所有制里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的年龄、工龄标准一致,以彰显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