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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2005-12-16 我来说两句(0条)

  第六条 梧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医保管理所),是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办理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四)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根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协调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间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纠纷;

  (六)受理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咨询;

  (七)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八)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九)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十)经办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费的收入和支付;

  (十一)经办统筹地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费的收入和支付。

  第七条 参保单位应成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二)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填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四)按月及时申报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五)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事务进行管理,及时、准确传达和执行相关文件精神。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工作的管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管理措施;

  (三)受医保管理所委托,在权限范围内审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及用药项目;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接受医保管理所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按规定向医保管理所报送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报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数据传送工作。

  第九条 梧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医保管理所的行政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保管理所负责筹集,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按统帐结合办法或单建统筹办法参保:

  1.按统帐结合办法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6.8%;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2.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养老金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4.8%,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二)按统帐结合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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