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因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是,公司认为裁决书显失公正,称用社会保险抵扣。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某防水技术公司诉称:2011年6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因被告未完成销售任务,在工作中也不负责任,发错货物造成公司严重损失。2013年6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被告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5月1日至6月 8日的工资2968.5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59.26元。但原告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
被告在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中已经确认工资及福利已经结清,现又提出支付工资请求没依据;另外,因被告在6月8日未办理完离职手续,原告继续为其缴纳了2013年6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支出的数额远高于其要求的工资数额,被告当时认可用社会保险费抵扣工资。
被告因未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同时未办理退货手续,致使原告处账面还有欠款30万元。该公司认为其工作态度不负责、工作能力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此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动填写离职申请表,因此应当认定为被告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原告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劳动法规范尺度,故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2013年5月1日至6月8日工资2968.5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59.26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