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刘某于2012年1月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原本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
但1月15日,公司又与刘某订立了一份员工培训及服务期协议,约定刘某参加专业培训后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否则承担违约金3万元。同日,公司派刘某前往北京参加为期1个月的专业培训,其间公司共为刘某支付培训费3万元。
培训结束后,刘某返回公司工作,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尚未结束,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于是,刘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4万余元。
解释:仲裁委认为,本案中,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后不承担违约金责任,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找法网律师分析】
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应当依法缴纳社保。
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根据《劳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也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有两种后果。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会加收一部分滞纳金。因此,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单位应及时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