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秘密,你了解多少?

更新时间:2012-12-26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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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业秘密(BusinessSecret),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

  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所以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有什ô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λ。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

  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

  第二

  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δ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公司秘密;Υ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Υ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

  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Υ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最后

  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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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责任是什么
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需承担下列主要责任: 1、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如果损害公众利益的,还需承担停止侵权、警告、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 3、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如下:按照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至五倍作为赔偿数额。此外,赔偿数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最高五百万元的赔偿。
商业秘密是怎样的,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是: 1.侵犯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合法性等特征;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3.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是怎样的,有什么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保护范围包括: 1.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信息; 2.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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