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更新时间:2019-03-13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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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程小姐于2007年5月进入上海某私营包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明确了程小姐的收入除了每月1500元的基本工资外,还有相应的补贴和奖金。同年10月,程小姐在网上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时发现,这半年来单位是以她的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来
案情:程小姐于2007年5月进入上海某私营包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明确了程小姐的收入除了每月1500元的基本工资外,还有相应的补贴和奖金。同年10月,程小姐在网上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时发现,这半年来单位是以她的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这么做符合规定吗?
劳动法律师解答:用人单位不该以程小姐的基本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而应该以她首月的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缴费基数。程小姐应向单位提出补缴其城镇社会保险费。
单位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其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包括车贴和饭贴)。
城镇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还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是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的。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07年4月起上限为7392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07年4月起下限为1478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来自劳动法(www.lawtime.cn/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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