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根据医院证明 可要求减轻工作量
更新时间:2015-01-30 10: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问:我是河北人,两年多前来到北京一家服装厂做缝纫工。2014年6月,我怀孕了,怀孕后我一直都在上班。怀孕6个月后,因为行动不便,常常完不成原来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公司也因此扣除了我的工资。请问孕妇在厂...
问:我是河北人,两年多前来到北京一家服装厂做缝纫工。2014年6月,我怀孕了,怀孕后我一直都在上班。怀孕6个月后,因为行动不便,常常完不成原来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公司也因此扣除了我的工资。请问孕妇在厂里上班还必须完成原来的工作量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因此,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是需要完成原劳动量的,但如果职工不能完成,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单位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建议您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单位减轻您的劳动量。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