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9-02-24 02: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吉政发[2006]22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6]2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要适时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发生拖欠行为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用工要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用人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
  (五)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六)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在农民工流入相对集中的城市设立驻地劳务服务机构。抓好劳务输出项目的开发,积极塑造具有吉林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和\"一推双带\"活动的开展,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与用工单位对接,定期组织农民工就业专场洽谈会。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并逐渐向乡(镇)、村延伸。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规范无序零散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探索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规范家庭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工商、城建、卫生、环保、土地等部门要落实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
  (七)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广。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城乡就业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四、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
  (八)整合培训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倡开展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整合当地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职能作用,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九)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保证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负责组织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工作。农业、教育、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部门要在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级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原有办法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培训券\"补贴办法,并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办法和政策。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农民工必须进行技能、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确保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
  (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积极开展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术培训,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农业技校建设。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重点加强对农业科技示范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优秀农村妇女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启动\"每村10名中专生\"的培训工程。扩展农村职业教育融资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国外资金投资。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积极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煤炭采掘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在为农民工投保时,必须实行实名制。各统筹地区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逐步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地要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page]
  (十二)逐步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办法。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政策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十四)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十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有条件的城镇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其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必须有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并享受同等待遇。
  (十八)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十九)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检查,对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并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二十一)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畅通农民工入会渠道,简化入会手续。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把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纳入工会法律援助体系中,建立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积极发展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鼓励县(市)、乡(镇)招商引资,认真落实在土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二十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及时提供可靠的劳动力流动信息。
  (二十五)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树立维权意识,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十六)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宣传各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权益维护方面工作的突出事迹,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各级政府要对优秀农民工及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page]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要求,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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