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扶持盲人就业,促进全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稳步、健康、规范发展,以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根据《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佛山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佛山市范围内(含南海、三水、高明、石湾、城区等市区)有盲人从业的保健按摩机构及盲人按摩经营点(不含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细则的实施。各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盲人按摩实行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审查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指导和组织保健按摩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协助符合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或盲人从业。
第四条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年度盲人按摩培训计划,每年向各市(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下达培训任务。督促检查各市(区)按时完成技能培训任务。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作用,促进盲人按摩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1998中按字第001号])《关于成立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建立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佛山市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专业技术人员)6人。各市(区)应参照省、市的做法设立3-5人的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其他成员2-3人。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审批程序,由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审查后,经残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备案。鉴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盲人按摩师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日常工作由同级盲人保健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第八条 高级按摩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在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省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中、初级按摩师的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省(或市)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经鉴定合格者,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办理由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第九条 凡是在佛山市(含南海、三水、高明、石湾、城区等市区)开办盲人保健按摩业,必须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持有《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从业盲人按摩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并持有县级以上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经营。
第十条 申领《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需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中专以上医学院校、省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盲人学校或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或者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技术等级证书》,经县级以上市(区)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向当地县级以上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请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保健按摩指导中心批准,发给《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和胸卡。证书和胸卡上应标明职业资格证书号码,并报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page]
第十一条 申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业人员中盲人按摩人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2、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3、按摩场所要符合如下规定:①每间按摩室配备两张以上按摩床;②不得设置房中房;③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每间按摩室内应有由总台控制的每盏不少于25瓦的长明灯;④门应安装可展现室内整体的透明门窗,门窗下沿应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不得有内锁装置;⑤从事按摩的必须是盲人,并持盲人按摩师从业资格证上岗;⑥配备适量的非盲人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勤杂人员;⑦卫生条件达到有关要求;⑧符合消防规定;⑨在场所入口处明显设有经营时间和严禁“黄赌毒”活动的警示牌。
第十二条 经营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业主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开业资格证,不准无照经营。不得无故辞退盲人从业人员,不准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健按摩。违者,一经查实,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取销开业资格,知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因各种原故终止营业,需事先提出意见报佛山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经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回其开业资格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外地来我市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业的盲人,应从严控制,由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才准予开业。外地盲人在我市从事盲人按摩业,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未婚证(未婚者)或计划生育证(已婚者)、盲人按摩技术等级证书、健康体检证明,并持有《广东省外来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十五条 凡在盲人按摩机构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非盲人,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上岗,并持有服务地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十六条 各级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按摩场所进行“黄、赌、毒”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缴其资格证书,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是在我市范围内办理正当经营手续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各相关部门可酌情减免卫生清洁费、治安管理费、公益事业费以及其他社会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凡是由各级残联推荐参加上级和本级各类盲人按摩技术培训户籍本地的盲人按摩员,各级残联应给予减或免收培训费的照顾。在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所需费用,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发展,尽可能集中安置有专长的盲人就业,公安、工商、税务、卫生、劳动等部门应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合作或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拓宽盲人就业渠道。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和劳动部门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推拿服务的行业优先安排盲人从事按摩就业。
第二十一条 凡是在我市开办的盲人按摩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时,事后应知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点,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摩收费标准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市盲人按摩行业指导中心要负责对盲人按摩机构主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管理人员资格证书》。[page]
第二十三条 盲人按摩行业实行规范化管理。《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书》、《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广东省外来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由省盲人按摩行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印制,由佛山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核发。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开具的开业资格证办理注册登记,对盲人按摩人员个体开业,办理营业执照时,要给予照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对盲人按摩行业进行年审。
第二十五条 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背或不符合按摩场所审核验收标准的,由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取销开业资格证,开业资格被取销后,要知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已清理整顿验收合格的盲人按摩机构原证照有效。验收不合格的盲人按摩机构,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营业的盲人按摩机构、个体经营者,应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领证、注册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无证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