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留言:你好,我是德衡派遣到通用的劳务工,因病医疗期满,单位说将我退回劳务公司,这合理吗?把我退回劳务公司后也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说要是继续请病假需要到幸福那边的医院开假条,毓璜顶医院的不好使,这合法吗?
人社局回复: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由于对您咨询问题的相关情况不清楚,无法判断,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拨打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