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04 14: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4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落实还款计划,积极开展清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4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落实还款计划,积极开展清欠工作,完成了年度清欠计划,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根据国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清欠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我省已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31.38亿元,占拖欠总额的63.98%。但我省还有17.67亿元拖欠工程款未清偿完毕,加上外省(市)企业在我省被拖欠的工程款9?01亿元,全省还需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26.68亿元。根据国家提出的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江苏实际,我省清欠工作的要求是: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底前要全部偿清;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力争在2005年底前全部偿清。按照以上目标,2005年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总额为26.68亿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9.38亿元,占35.16%;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4.6亿元,占17.24%;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12.70亿元,占47.6%。

  各地要按照上述清欠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订本地区清欠还款计划,并尽快分解落实下去,按拖欠项目逐一组织和督促拖欠人与被拖欠人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任务。发现有未列入网上统计拖欠工程款的,也要认真组织清偿。

  二、突出抓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

  (一)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的全面开展。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作为清欠工作的重点,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带动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偿。省级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各地要认真分析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情况,突出抓好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等项目的拖欠问题,落实还款计划,逐一进行清偿。

  (二)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拖欠工程款。省级财政性资金和市、县政府配套投资的项目,属于省级投资不到位的,由省有关部门安排解决;属于市、县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对政府投资项目因超概算产生拖欠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各出资人分别偿还。

  (三)多渠道筹集支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

  三、大力开展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

  各地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拖欠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深入研究有关清欠的政策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和落实措施。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重点督办等多种形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及资产置换等方法解决。[page]

  四、进一步落实清欠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欠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协调推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清欠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在做好市本级清欠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清欠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各级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的清欠责任,将清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检查考核。对清欠还款计划完成率较低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把清欠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省清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设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监察工作;司法部门要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交通、水利、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在完成本级清欠任务的同时,要加强本系统清欠工作的指导;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行政监察;信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信访接待和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工程款总量较大、还款进度较慢的地区,以及对清欠工作不积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各地要进行重点督查,采取措施,落实还款计划,确保取得实效。主管部门要牵头对本地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清理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时进行处理。要认真总结推广清欠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清欠工作水平。

  (四)积极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各级清欠办以及建设、劳动保障和信访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有关清欠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接访,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各地清欠办要继续开通“清欠热线”电话,并派专人值守,及时接听、处理电话投诉。对因拖欠引发的群众集访等事件,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建筑企业所在地政府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化解和调处矛盾,说服和教育农民工按正常渠道维护自身利益。

  (五)及时通报清欠工作情况。各级清欠办要对各市、县(市)清欠情况及时进行统计考核,按清欠率高低排序,按月通报,并抄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抄送清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加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在抓好清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有关清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依法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在建或新建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一)严格项目审批,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各地在项目审批和核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切实做到量力而行,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或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和索赔制度,营造有利于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信用管理,通过公开信用状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鼓励建筑企业和执业人员重视、珍惜和维护自身信用。对发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业主和建筑企业,要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和管理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在房地产项目中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建设业主与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向建筑企业提交由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交的承包履约保证。[page]

  (三)严格规范企业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企业应提供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或保证书,或按工程合同造价在专门指定银行帐户中限额置留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并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由企业编制工资发放表,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对建筑企业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建筑承包人员违法组织劳务的行为。

  (四)加强对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实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业主和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告知牌,告知农民工依法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地点和发放方式,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地点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支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完善工程结算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力度,加强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管理,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计价联动管理,对中标合同和建筑工地进行跟踪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卖资质和挂靠承揽工程行为。严格执行企业法人承包和市场准入制度,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专用章、法人基本账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建筑承包人员不得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和结算工程款。对项目经理、建筑承包人员私刻企业公章或以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结算工程款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建设业主与中标建筑企业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将工程款支付给中标建筑企业的基本账户,按工程进度约定给付工程款,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禁止中标建筑企业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工程。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工程结算的办法和时限,从制度上解决工程结算难、拖欠认定难的问题。建设业主不得以拖延工程审计,或以工程质量、工程计价纠纷为由拖欠工程款。工程结算、工程计价纠纷,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调,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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