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某任某公司总经理司机兼车队队长,后公司将总经理用车调配给研发部经理驾驶,并以总经理用车转由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提供,郦某总经理司机岗位不存在,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与郦某的劳动合同。郦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但遭败诉。
本站律师接手一审后,发现郦某仲裁时的代理人忽略了以下两个对郦某有利的证据:1、劳动合同仅仅约定郦某的岗位是司机,并未明确约定郦某是总经理司机,公司以总经理司机岗位不存在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至少是不充分的;2、郦某同时还是公司车队队长,且有公司文件为证,而公司的车队自始至终是存在的,这样,即使总经理司机岗位不存在属实,那么车队队长的岗位还是存在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3、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就调整岗位跟郦某协商。
一审时法官基本采纳了本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补发郦某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全部工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