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情:
陈X于99年入职X公司,06年12月被调转X公司关联企业,负责X公司产品在关联企业仓库处的管理调度,并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但工资一直由X公司发放。后关联企业撤消后陈又被调到总部市场部,工资仍然由X公司发放。07年8月,X公司搬迁它省遣散人员时,陈X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X公司不同意,陈X提起仲裁,委托甄灵宇律师代理。
代理活动:
一、庭前准备:
甄灵宇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的难点是对方的工资一直由我方支付,06年12月借调时劳动关系到底有没有转移、12月后支付工资是否为代付比较模糊,针对发现的问题,律师采取了相应措施:
1、搜集06年12月陈X在关联公司报到时的填表资料;
2、搜集06年12月后陈X在关联公司处签订的劳动合同;
3、搜集06年12月后陈X填写的抬头为关联公司的出差申请、请假单等;
4、让关联公司人事出具工资属代付的情况说明(后该证据针对庭审情况未予出示)。
二、法庭交锋:
对方提供了06年12月后的工资支付记录,证明工资一直由X公司支付,并坚持到关联企业处上班属借调,非本人个人意愿,离职移交只是工作上的移交,单位只有这样的移交格式。
对方只提供了06年12月后的工资支付记录,这是一个诉讼代理中的重大失误,甄律师指出该记录无12月前支付记录,无法证明06年12月前后系同一帐户转出,对方所谓工资一直由X公司支付没有依据;离职移交单末尾签名人前写有“申请人”,说明离职移交属个人意愿,并且该文书清楚写明“离职”,认定借调与事实相悖;在关联企业处的入职登记、劳动合同等都证明与关联企业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另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
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对方请求没有充足证据支持,驳回其申请。裁决后,对方未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