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9-05-17 12: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有一伙师傅,在一所高中被人承包的食堂里连续干了三年。三年期满之后,这所高中的食堂换了新的承包人。新承包人此前并无从事饮食行业的经历,为了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在带一批亲属和新手进食堂的同时,对原承包人招聘进食堂的所有员工都进行了高薪挽留。2个月

  [摘要] 有一伙师傅,在一所高中被人承包的食堂里连续干了三年。三年期满之后,这所高中的食堂换了新的承包人。新承包人此前并无从事饮食行业的经历,为了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在带一批亲属和新手进食堂的同时,对原承包人招聘进食堂的所有员工都进行了高薪挽留。2个月后,当新承包人看到其所带的亲属和新手基本能应付食堂的工作时,便在事先不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突然通知5人解聘。被辞退的5人有4人不服,据理力争,要求劳动补偿,反遭新承包人武力攻击,遂依法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同时将申请书致送被诉人,被诉人收悉申请书后,权衡利弊得失,主动要求与申诉人庭外和解,申诉人终于得到共计9000元钱的合理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余××四人

  代表人姓名:余×× 职务:无

  性别:男 年龄:46

  民族或国籍:汉族 中国 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住址:××市××街3号

  电话:133××××1127 邮编:××××××

  被诉人:××区××高中

  单位性质:全民所有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吕×× 职务:校长

  性别:男 年龄:43

  民族或国籍:汉族 中国 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地址:××市××区××高中

  电话:139××××8177 邮编:××××××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0200.00元,其中,余××3360.00元,余××2280.00元,陈××2280.00元,桂××2280.00元;

  二、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100.00元。

  三、请求裁决由被诉人给予申诉人4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请求裁决由被诉人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年7月,被诉人为了提高后勤服务档次和质量,并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决定将过去一直由学校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小卖部、开水房捆梆面向社会公开发包。在首轮承包中,被诉人要求承包人:(1)带资27万元上缴学校,用作维修食堂、购置设备及改善经营环境,此款被诉人只认借,不计息;(2)财务实行报帐制,全部服务项目经营实行微机打卡,被诉人派出纳管理资金,承包人管理帐务,每周结算一次,每期决算一次;(3)所聘员工必须先照顾××高中家属,家属从业总人数理想数字应占食堂后勤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四)同意被诉人以经营额的19.2%提取利润。

  2002年7月14日,承包人于××在满足被诉人一切要求的前提下,签下了首轮共三年《××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

  首轮承包人于××在签下《××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后,按照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利,通过中间人介绍,找到申诉人,希望申诉人组织几个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来帮助其开展工作。当时,申诉人正在××学校主持白案工作,属学校后勤服务资深师傅,月工资800元。听了于老板的介绍后,觉得在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能在××高中连续工作三年也是一件好事,就爽快答应帮助于××组织几个人来协助其展开工作。于是,从于× ×接手承包××高中食堂之日起,申诉人包括本人在内一共组织了四人进驻××高中,在××高中食堂从事后勤服务工作。承包人于××没有食言,三年中,他发申诉人的工资一直是820.00元/月,其他人员:余××570.00元/月,陈××570.00元/月,桂××570.00元/月,这一工资标准持续了三年,直至于××承包期满。[page]

  2005年8月20日,于××首轮三年承包期满,××高中依合同收回学生食堂、小卖部、开水房的经营权,决定重新对外发包。在新一轮××高中服务项目承包竞标中,现承包人王××一举夺标。

  现承包人王××中标之前并无经营管理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经历,中标之后,由于××高中开学在即,觉得短时间急切组建学校后勤服务新班有些困难,为了不影响× ×高中正常开学,更为了体现被诉人关于二轮承包要平稳过渡的意图,遂逐一做××高中首轮承包中原食堂服务人员的思想工作,请求大家能一一留下来,继续在× ×高中食堂服务。

  由于对现承包人王××缺乏了解,申诉人起初并不愿意留下来继续在××高中食堂工作。当时,××高中、××英语信息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正在物色食堂白案师傅,申诉人过去的老同事打电话对申诉人说,如果不在××高中继续做,就赶快过去与他们一起干。现承包人王××知情后,忍痛加薪对申诉人进行挽留,一再做申诉人思想工作,承诺只要申诉人能留下来,每月工资加到900元,年终还发一个500元的红包。至此,申诉人感觉现承包人王××确有挽留诚意,才一心一意留下来,继续安心在被诉人的食堂从事服务工作。“十一”国庆长假期间,××职业技术学院因新生激增,学生食堂急需增加人手,过去老同事再次请申诉人加入,申诉人不愿背信弃义,未为所动。

  然而,就在申诉人全身心效力××高中后勤服务工作之际,2005年11月6日晚,现承包人王××在事先无任何预警的情况下,先让新招聘的白案师傅上班,然后召集申诉人等一共五人,突然提出向申诉人等五人结算当月工资,要求申诉人等五人次日辞工走人。申诉人等五人不服,要现承包人王××说出解聘理由,现承包人王××哆里哆嗦,根本说不出充分的解聘理由。申诉人又责问现承包人王××: “其实我们早料有今日,不过没想到来得这么快。因为开学之初你王××接手,所带进来的人连打卡都不会,自然得依赖我们过去这些老师傅。现在,你的人已基本熟悉门路,我们知道是该我们走路的时候了。我们原以为这学期你会让我们干到头,没想到你现在就毫不留情地赶我们。既然早想辞退我们,为何不事先通知,让我们也好作出应变,不至于一时失去工作,让这年底几个月没有饭吃?”现承包人王××却说:“如果我事先通知你们,你们一停工,千人就餐的学生食堂岂不要乱套,所以我肯定只能条件成熟了才会通知你们!” 现承包人王××如此自私霸道,申诉人等五人听罢人人气愤,个个寒心。

  于是,申诉人等四人(此次解聘的五人中,有一人仅2005年下半年在被诉人食堂工作,故自愿放弃劳动补偿),于2005年11月7日上午,委托调解人依法向被诉人索要劳动补偿金,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吕××校长由于当时正要上课,提出让申诉人的调解人先去了解一下情况,申诉人的调解人按照被诉人的要求,先向申诉人等四人了解情况,然后在申诉人的陪同下去学生食堂找现承包人王××了解情况。现承包人王××面对申诉人的调解人,态度骄横,不予理睬,当申诉人提出要索赔劳动补偿金时,现承包人王××口出恶言,上前就给申诉人的调解人一记重重耳光(后经××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为轻微伤丙级,已提请××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依法处理)。为防事态扩大化,申诉人及调解人克制激愤情绪,随即报警。××派出所干警及时赶到,阻止了事态的恶性发展。[page]

  随后,在××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首轮协商调解。申诉人根据(1)自2002年8月底至今,三年多来,一直未间断在××高中食堂工作;(2)无责无过,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3)现承包人王××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前,出于被诉人及其自身利益考虑,解聘前蓄意隐瞒,突然解聘时毫不商量,一意孤行的三点事实,依法向被诉人要求支付申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之法定代表人吕××校长听后,顾左右而言他,仅温和地将现承包人王××批评了几句,其余有关经济补偿事项,不予表态。

  2005年11月12日,被诉人安排其后勤副主任周××邀约申诉人当面协商经济补偿事宜。申诉人向周××再次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由于事先被诉人之法人代表吕××校长给周××的商谈底线是每人最多补偿大半个月工资,双方分歧过大,商谈不欢而散。

  现在,鉴于现承包人无故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劳动补偿金,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72条及劳部发[1994]481号、劳部发[1995]22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如诉所请。

  此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申诉人:

  申诉人:

  申诉人:

  ××年×月×日

  附:1、副本2份

  2、物证无

  3、书证目录

  (1)首轮承包人于××与被诉人签订的三年期《××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

  (2)2005年×月××高中食堂人员工资表(复印件)

  4、证人证言目录

  (1)首轮承包人于××证言(原件)

  (2)××高中食堂员工柯××证言(原件)

  (3)××高中食堂员工张××证言(原件)

  (4)××高中食堂职工家属杜×证言(原件)

  (5)××高中食堂职工家属王××证言(原件)

  (6)××高中三(2)班学生吴××证言(原件)

  (7)××高中三(5)班学生袁×证言(原件)

  (8)××高中三(5)班学生戴××证言(原件)

  5、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page]

  (3)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81号〕:“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 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page]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号):“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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