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劳社发[2003]1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特点,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措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灵活、方便、快捷的服务。
成都市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促进灵活就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应按本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前款所称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由本人根据其收入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第四条 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0%,其中11%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9.5%,其中个人帐户金额按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划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为0.6%,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五条 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或按年缴纳。
第六条 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84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