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登记办法

更新时间:2019-03-02 13: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登记第三章求职、招聘登记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三章 求职、招聘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登记。

  第三条 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四条 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

  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指导、规范就业登记工作;

  (二)指导基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工作;

  (三)定期统计、上报本地区就业登记各项数据,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五条 凡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应持户口簿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与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就业管理站(所)办理,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就业登记证》。

  第六条 失业登记范围及对象是指:城镇常住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列人员不列入失业登记范围:

  (一)正在就读的学生和待学人员;

  (二)无业但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内退及退职手续的人员;

  (四)个体劳动者及其帮工;

  (五)尚有劳动能力但需特殊安排的残疾人;

  (六)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第七条 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的失业登记,应在进行就业意识指导教育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组织登记,做到当年毕业当年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

  第八条 失业职工的登记,应凭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凭《就业登记证》申领失业救济金,并在《就业登记证》上作相应记载。不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农村劳动者流动就业按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省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需跨地区迁移户口的,必须凭户口迁移证明办理失业登记转移手续。

  办理失业登记转移,须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转移单》,经原发证机关注销失业登记、签署意见后,到户口迁入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法定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可持《就业登记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就业登记证》交由原发证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记载并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入伍、升学、到达退休年龄,原失业登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及时收回和注销《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 《就业登记证》遗失后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并加盖年审印章的一律作废。

  第三章 求职、招聘登记

  第十五条 凡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人员都应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领取求职登记卡。[page]

  求职登记工作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及经劳动部门核准的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16号)要求,对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实行就业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后,领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并需在《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予以记载,作为就业或上岗的凭证。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失业登记与求职登记的衔接沟通工作,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输入微机,建立失业人员资源库以及其他各类求职人员资源库;对招聘录用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原发证单位进行就业记载。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就业时,凭《就业登记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就业登记证》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记载并加盖印章后,交用人单位连同本人职工档案一起妥善保管。如再次失业,由原用人单位将《就业登记证》交本人保存,经户口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就业管理站(所)核准,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空缺和招聘用人情况进行登记。

  职业介绍机构可采用通讯、登门服务、在企事业单位聘请信息员和举办劳务洽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用人登记。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将岗位空缺和拟招聘人员情况提供给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招聘)广告审核发布手续。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后,应向劳动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录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下列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

  (一)由政府部门或劳动部门认定的生产自救企业;

  (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在六个月内需要招聘人员的企业;

  (三)由劳动部门对其富余人员进行社会调剂或出资承担安置的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就业登记证》由省劳动厅按照劳动部要求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为做好原《待业证》与《就业登记证》的衔接工作,自1996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就业登记证》,原《待业证》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凡涂改、伪造、转借或重领《就业登记证》者,除没收其证件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失业、求职、招聘登记有关表、册台帐。表册微机联网管理软件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处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乡镇就业管理站(所)开展就业登记工作、农村劳动者在乡村进行求职登记以及乡镇企业招聘人员登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局1991年4月19日制定的《江苏省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246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如何规定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男女年龄?
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如果具有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应该
就业登记在哪儿申请办理,如何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在当地就业局,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就业时没有进行就业登记,现在离职了还能补办就业登记备案吗
可以补办丢失的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补一份离职证明。原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申诉后的决定书视为离职证明。<br>
怎样取消就业登记?在现单位办不了就业登记
请到工商局咨询下具体的流程请到工商局咨询下具体的流程
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报销比例
你好,根据规定,生育保险享受的待遇有: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单位要求办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就业登记证还是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专用凭证。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
就业登记立户
你好,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提前退租,房东扣一个月的房租和押金合理吗?
你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处理的
都有关系,我该怎么办?
可以报案,追究他们重婚罪的
租车公司租车给没有人证的司机网上租车是违法的吗?
你是租车人吗?这个可以跟对方协商
如何查看法院立案庭的电话号码
你好具体说说你的什么案件呢
退休金算不算生活保障金
现在的退休金是社保,属于其中的养老保险的待遇。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退休金是根据法律法规,
我十七岁今年满十八了
一、年满18周岁是怎么算的1、现在的年月日减去出生时的年月日。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