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答

更新时间:2015-12-15 17: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网友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答

  根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依据情况不同,也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请看具体案例:

  【案情简介】

  冯某2014年5月1日进入某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于2014年5月1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约定月工资为固定工资3500元,另每月有提成、奖金,数额不等,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冯某正常工作至2014年7月20日,因公司未为冯某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2014年7月21日冯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支付冯某2014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工资,同时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冯某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冯某要求:

  1、支付2014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工资2718元;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8.5((5713元+5027元-233元*2个月)/2个月*0.5个)。2014年5月、6月实发工资为5713元,5027元及2014年5月、6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33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某投资管理公司向冯某支付2014年7月1日至7月20日拖欠的2718元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8.5元.

  【案件评析】

  1、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工资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也是保证其工作的物质条件。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冯某2014年5月1日开始工作,至2014年7月20日辞职。其在投资管理公司工作未满半年,依照法律规定,投资管理公司应支付冯某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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