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都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4-1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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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9年劳动部印了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
《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
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988年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 工
劳动保护规定》和1989年劳动部印了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矿山井下作业,即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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