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员工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王某与单位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
试用期内,王某表现不错,被单位作为业务骨干培养。就在这时,王某怀孕,单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解读】单位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由于王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错,该单位不能以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第2条 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期为由辞退。据此,单位不得以 王某怀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如公司确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无论其怀孕与否,均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条件”等六种过失性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