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单位不签合同还欠薪 员工怒告索赔双薪
李先生2011年7月8日被广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聘用,任机加工车间主任一职,可公司一直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写,李先生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可到了2012年12月份,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2013年1月31日,见公司一直拖着不发工资,也不签劳动合同,李先生提出辞职离开公司。于2013年2月30日,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随后做出裁定:广州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李先生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工资5000元,支付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00元。
二、争议焦点:是员工不愿签 还是单位拒绝签?
面对此裁定,广州某木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广州某法院一审时,木业公司提出当初没签订劳动合同,是李先生不愿意签,但提交不出证据。广州某区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与裁定相同。
木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都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木业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李先生当初进入工厂时,就要求是以临时工的方式干,不同意签定劳动合同”。而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先生拒签劳动合同,也不支付各项保险费。最后终审支持李先生的诉求。
三、律师说法:不签合同单位风险更大
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的明显增多,上涨速度加快。现在确实存在一些务工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让单位将应交纳的保险费交到个人手中,觉得这样更实惠。这样只是一时的实惠,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出现拖欠工资、工伤等问题时,劳动者维权很难。
针对此案,用工单位应主动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就考虑到用工单位比个人更强势,为了平衡这种不平衡,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交给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如果说个人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提交证据。而且,即使举证成功,证明了个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要用工之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就要支付两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