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
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三年一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组织是将有就业愿望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组织起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行,专门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季节性、临时性、专业性劳务用工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输出劳务人员的服务型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劳务派遣组织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采取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类型和公司制、合伙制、个人独资、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
第四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确定实行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制度的项目外,均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组织不得从事职业介绍(中介)活动或变相职业介绍活动。
第五条 劳务派遣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与其招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取得劳务经营收入,为招用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组织要贯彻“先定岗,后培训,再就业”的就业政策,对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劳务派遣组织的登记、备案:
(一)申办劳务派遣组织,由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公司制或非公司制法人劳务派遣组织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其他类型的劳务派遣组织的注册资本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组织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在30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劳务派遣组织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应及时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组织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3.劳务派遣组织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及复印件; 4.劳务派遣的工种、项目所需生产、经营设备的证明及复印件。
第七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2]29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1.现有的劳务派遣组织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当年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劳务派遣组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劳务派遣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到2005年底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4.劳务派遣组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 5.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 6.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享受3年内减免50%企业登记费、年检费、各类公告费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3年内免交企业登记费、年检费、各类公告费等所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7.下岗失业人员申办私人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不能到位,经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降低注册资本标准,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登记注册,第二年再追加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50%,第三年补足注册资本。
第八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按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劳务派遣组织当年新招用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夫妻双方下岗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同给财政部门核定后,每招用一人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补贴。
第九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举办劳务派遣组织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经核定后给予不超过2年贴息。
第十条 劳务派遣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金融部门提供贷款支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根据招用人员比例,按规定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组织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可根据本企业经济类型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时间可按月、季、半年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