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2、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5、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