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上的工资是指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亦即劳动力价格。产业工人或企业职工的工资一般与工作时间或者产品数量有直接的关联,与企业效益更有直接的关联。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是无法直接以产品数量或者工作效益来衡量的。机关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在我国,其实还包括比照公务员适用的公立大学的教师、公立医院的医师等所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的工资制度的实质已经涉及到国家的体制安排与制度建构。
就公职人员个人而言,政府发给的薪水应当是而且只能是他(她)获得收入、养活其本人和家人的唯一途径(合法的其他收入也可能发生,如继承、接受奖励等,但那是不确定的收入,即使是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在西方国家公职人员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是最基本的需要,也是工资的最基本构成要素。其次,公职人员的工资还应包括保证公职人员生活舒适、身份体面的因素,亦即应当能够保证其衣食无忧的生活质量。
就制度安排而言,如果采取低工资制,公职人员无法通过正当的薪金所得养活家人并保证相对舒适的生活质量,那么基于人本的需求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去获取他(她)本来就应当得到的东西便最正常不过,道德力量只能对极少数个体发生作用。腐B便也成为家常便饭。
当下中国的官府腐B用“如火如荼”、“前赴后继”等词来形容是一点也不为过的。“高薪养廉”的建议与对策提出来后,很多人表示怀疑,这很正常,此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但若认为公职人员的薪金制度对于中国的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只是杯水车薪甚至无所谓,则属谬误大焉!
低工资制的表现形式是工资微薄,公民收入几近入不敷出,社会的恩格尔系数数值甚大,所得收入基本上进了食品店与菜市场,公民的其他家庭消费如文化、教育、旅游、健身、消闲等很难进行,就经济结构来说已经非常不利于相关产业部门的发展,而就国民生活质量来说则是非常低下,国民素质的提高更是无米之炊了。